2011年11月29日 星期二

參展的商品欲申請專利,如何善用新穎性優惠期

參展的商品欲申請專利,如何善用新穎性優惠期

    根據我國專利制度,專利申請人必須要在技術公開之前提出專利申請,否則會因為喪失專利要件中所謂的新穎性而無法取得專利,但有時申請人會面臨商品急著要參展,而來不及準備專利申請所需文件的狀況,因此,參展人可善用此新穎性優惠期。所謂新穎性優惠期,係參展的商品尚未取得專利,但已在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展覽會場公開曝光,可在六個月內主張新穎性優惠期而申請專利,不致讓參展的商品因事先曝光而無法取得專利權。
    又該新穎性優惠期,其中一項可主張新穎性優惠期的理由是「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以此次「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為例,主辦單位為經濟部等政府單位,應可以符合這項規定。換言之,若參展者的商品是在此展覽中首次公開,還有機會在六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而不會受展覽之公開行為而喪失新穎性的可專利性要件。
    如果有心人士在展覽上看了參展人的產品,而將該產品搶先申請專利,只要參展人日後的專利申請案主張新穎性優惠期,則被他人搶先申請的申請案將無法取得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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