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9日 星期二

專利沒新穎性將無法取得專利

專利不具新穎性將無法取得專利
                                                                                                                   王文宏   專利主任
一、前言:
專利(含已申請及未申請)的新穎性是取得專利的關鍵之一,亦即如果一項發明在其申請之前,就已經被公開或曝光,那麼該專利將喪失新穎性,依法規定是不能取得專利。

二、喪失新穎性的例外情事
在某些國家,例如台灣、美國和日本,發明人基於特殊的原因(例如:論文發表、展覽、非出於本意)在申請之前就已發明公開發表,可以享受一個寬限期(學理上稱新穎性優惠期)。也就是說,如果這位發明人公開發表了他的發明的話,他還是可以就此申請專利而不喪失新穎性,但前提是其申請的日期必須在寬限期之內。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寬限期間都是6個月或12個月。這種類型的新穎性的限制有時也叫做 "相對新穎性"。

三、絕對新穎性
在其他的一些國家,包括大部分歐洲國家,任何在一項發明申請專利之前對其所做的的書面或者口頭公開,展示或公開使用,不管是誰所為或者在世界哪個地區,都會使得該發明失去可專利性要件。這種制度又叫做 "絕對新穎性"。

四、法規法條
台灣專利法第22條明文規定專利的新穎性要件如下: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
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一、因研究、實驗者。
二、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三、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
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發明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
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五、結論
檢查一項發明是否符合新穎要件的方法就是進行先前技術的專利檢索,先前技術的專利檢索可以在世界各國的專利資料庫中進行關鍵字檢索,若檢索找到相同或類似的先前技術的相關前案,則申請中的專利申請案將不被核准,或已核准的專利將被撤銷專利權而自始不存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