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專利申請大利多 TW-SUPA加速審查制度試辦
業務工程師 陳昱仁
前言
有鑑於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待審期間相對美國期限較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101年3月1日啟動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審查作業方法( 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 TW-SUPA),以利以我國為第一申請局之申請人能透過互益之PPH試行計劃,快速於他國取得專利,達到專利妥善布局之效果。
申請要件
i. 僅適用於發明專利。
ii. 需以我國智財局為第一申請局申請專利,並需被一外國對應申請案指定為國際優先權的基礎案,該外國對應申請案目前只限定為美國專利。
iii. 提出TW-SUPA申請時,如我國之申請案尚未公開者,需依專利法第36條第2項規定申請提早公開。
提出之時間點
需於我國申請案已經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且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前,並該申請人必須於不超過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日起六個月內向智財局提出TW-SUPA申請
需備妥之文件
i. 申請書,需載明我國申請案之案號,以及外國對應申請案之受理國國家、申請之案號及申請日。
ii. 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證明文件,需足以證明該外國對應案 已提出申請(已取得案號及申請日等),且已指定我們發明專利案為國際優先權基礎案之文件(如USPTO發出的Filing Receipt)。
iii. 需請申請人提供至少2篇認為最接近該發明申請案之先前技術,並提供該發明申請案請求項與先前技術比對後具可專利型之理由。
注意事項
i. 該方案規定每一申請人每年申請件數以8件為上限。
ii. TW-SUPA方案所規定之各技術領域每月可處理之件數分別為:機械類(8件)、生活日用品類(8件)、半導體(4件)、資訊類(4件)、通訊類(4件)、電力測量及儲存裝置(4件)、生技醫藥(4件)、化工光電(4件)為原則。
iii. 該TW-SUPA方案目前適格之外國對應申請案僅適於依據美國專利法第111(a)條(35U.S.C.111(a))所提出之美國專利申請案(utility patent application)。
總結: 專利申請人若能妥善運用加速審查機制,就能有效降低審查時間以利加快取得專利,越快取得專利即越能提前佈局以利市場之佔用及商機之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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