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宏/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主任工程師
新專利法的修法解析(二)
9. 開放初審核准審定後之分割(新法第34條):
(1)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限於初審)送達後30日內。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再審查的處理回歸到第1款規定,應於再審查審定前提出分割申請。
(2)該分割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的內容。
(3)該分割續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前之審查程序。而原申請案以核准審定時的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予以公告。
(4)該分割僅能從原申請案說明書中所記載之技術內容另案分割申請,而不得自已經核准審定之原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技術內容加以分割。
10. 放寬主動修正期間(新法第43條):
(1).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函前均得提出修正。
(2).收到審查意見通知函後僅得依指定期限提出修正。
(3).尚未審定或處分者均適用之。
11. 增訂『最後通知』制度(新法第43、49條):
(1).專利專責機關於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後,認為有必要時得為『最後通知』,其適用時機為有限縮修正範圍之必要。
(2).收到最後通知後僅得依指定期限提出修正限於: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之訂正、不明膫記載之釋明(第43條第4項)。
(3)初審如已發給最後通知,再審查亦受最後通知之限制。但經再審查認為初審發給最後通知為不當者,得解除初審最後通知之限制。
12. 增訂外文本修正規定(新法第44條):
(1).外文本不得申請修正:申請人依據外文本應補正中文本,專利專責機關審查時,亦係依中文本進行審查,申請人如有修正之必要,應修正中文本內容,不得修正外文本。
(2).中文本若有誤譯的情況,應以申請時的外文本為準。
(3).補正之中文本或中文本之誤譯訂正,均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13. 修正發明專利不予專利事由(新法第46條):
修正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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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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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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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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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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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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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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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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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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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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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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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喪失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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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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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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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妨害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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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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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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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書未充分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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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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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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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請原則:擇一、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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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Ⅰ、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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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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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兩請通知擇一;新型已消滅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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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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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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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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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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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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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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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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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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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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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Ⅱ、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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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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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正之中文本超出外文本;誤譯之訂正超出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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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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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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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請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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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法關於實施專利權的最新規定
1. 專利權之復權(新法第52、70)
(1).非因故意(包括過失)
(2).遲誤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者:
a.於原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
b.繳納證書費及2倍第1年年費。
(3).遲誤繳納第2年專利年費者:
a.於6個月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申請。
b.繳納3倍專利年費。
(4).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延誤補正期間者,申請人得依第17條第2項規定申請回復原狀,不須適用本機制。
2.復權公告前之善意實施行為
(1).所謂『善意實施行為』,係為善意第三人在專利權曾停權期間,因信任該專利權已無效的情況下而實施該專利權,或已完成準備者,該善意第三人必須受到保護。
(2).該善意第三人可以在『原有事業目的範圍』繼續利用該專利權。
3.專利年費按逾期月數比例補繳(新法第94條)
4.放寬專利權延長要件(新法第53條)
(1).刪除專利案公告後至取得許可證需時2年以上始得申請延長之限制。
(2). 施行前已提出之延長申請,施行後尚未審定,且其發明專利權仍存續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3).一件專利僅延長一次,一件許可證僅延長一次。
(4).專利權期間屆滿後尚未審定者,其專利權期間視為已延長。但經審定不予延長者,至原專利權期間屆滿日止。
(5).核准延長之發明專利範圍,僅及於許可證所載之有效成分及用途所限定之範圍。
5.延長專利權期間之舉發事由(新法第57條)
修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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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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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之實施無取得取可證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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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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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並未取得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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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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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延長之期間超過無法實施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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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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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專利權期間之申請人並非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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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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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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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長之許可證非屬第一次許可證曾辦理延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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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為共有,而非由共有人全體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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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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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得許可證所承認之外國試驗期間申請延長專利權時,核准期間超過該外國專利主管機關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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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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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取可證所需期間未滿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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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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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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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延長專利權之醫藥品為動物用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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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本文摘錄整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1129專利法修正說明
關鍵字:專利分割、審查意見、最後通知、專利復權、善
意實施行為、專利權延長、不予專利事由、舉發
事由、專利權逾期、補繳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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