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的形式審查 王文宏專利主任
按,民國93年以前,新型專利仍採用實體審查,又台灣的專利申請乃以新型案居多,而在進行實體審查時,須花費大量時間的前案檢索,以致當時新型案積案嚴重,從申請到取得新型專利權時約3至4年時間,此時該專利產品的生命週期所剩無幾,常為專利申請人所詬病,認為申請專利根本毫無用處;有鑑於此,為了化解當時新型案的常年積案,及快速授與申請人專利權,以挽回申請人的信心,智慧財產局從民國93年開始實施「形式審查」,以省略須花費大量時間的前案檢索、實體要件的審查步驟,藉以縮短審查時間至5個月至8個月之間,讓申請人早點取得專利權。
所謂「形式審查」係指專利專責機關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新型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判斷是否滿足形式要件,而不進行耗費大量時間之前案檢索,以及是否滿足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
判斷新型專利申請案是否滿足形式要件,依專利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包括以下幾點:
1. 是否屬於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所謂「物品」係指經過工業方法製造,佔據一定空間者;形狀,指物品外觀之空間輪廓或形態者;構造,指物品內部或其整體之構成,實質表現上大多為各組成元件間的安排、配置及相互關係,且此構造之各組成元件並非以其本身原有的機能獨立運作者;裝置,指為達到某一特定目的,將原具有單獨使用機能之多數獨立物品予以組合裝設。
2. 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
說明書或圖式中所記載之新型的商業利用(commercial exploitation)會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則應認定該新型屬於法定不予專利之項目。例如郵件炸彈、吸食毒品之用具等。
3. 新型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是否合於規定: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是依據新型專利說明書及圖式判斷是否滿足形式要件,新型專利說明書及圖式應揭露之事項,規定於專利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15條至第20條,在形式審查時,只要說明書及圖式揭露之事項符合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1項、第4項及細則第15條至第20條關於說明書與圖式之撰寫格式規定即可,其他實體內容,例如有無相關前案資料,有無符合新穎性及進步性,則不在形式審查之列。
4. 是否符合單一性: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時,雖然必須判斷新型是否符合單一性之規定,惟形式審查並不進行先前技術檢索,因此判斷新型是否具有單一性時,與發明審查單一性不同,僅須判斷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於技術特徵上是否明顯相互關聯,只要各獨立項之間具有相同或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原則上判斷為具有單一性,而不論究其是否有別於先前技術。
5. 說明書及圖式是否已揭露必要事項且其揭露有無明顯不清楚之情事:
形式審查時,僅須判斷說明書或圖式之揭露事項是否有明顯瑕疵,此與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必須經檢索、審查發明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揭露之實體內容,並不相同。對於說明書中所載明之新型技術特徵,毋須判斷該創作是否明確且充分,亦無須判斷該創作能否實施。
雖然新型專利採用「形式審查」,對新型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之判定只在於是否滿足形式要件,而不進行耗費大量時間之前案檢索,並且該新型專利經「形式審查」後,其權利仍具有不確定性,若要實施其權利以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售,必須進一步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以確定其權利有效否;然而,這種審查方式卻能構使專利權人早日取得專利權,將有利於專利權人的商品在市場上行銷布局。
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王文宏
專線:04-2315-5979 傳真:04-2315-0969
關鍵字: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單一性,
構造,裝置,形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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