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9日 星期二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王文宏專利主任

    按,新型專利係採形式審查,對新型專利申請案不進行前案檢索,亦不做實體要件之判斷,通過「形式審查」後就核准專利。

    由於此種權利的內容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假若新型專利權人利用此一不確定性的權利而不當行使,可能產生權利濫用之情事。

    所以,台灣專利法第104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因此,當新型專利核准之後,若將來欲對他人提起訴訟時,同法第105條闡明「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前項情形,如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推定為無過失。」藉由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提出,以避免新型專利權人濫行訴訟。

    又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比對著重於新穎性進步性先申請原則等要件與之比對審查,其審查內容有「是否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是否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是否具有進步性」、「是否有其他申請案申請在先,而在其後公開或公告」、「是否有違反先申請原則」,又其審查依據係參酌發明專利之審查基準;特別一提,「產業利用性」、「單一性」則不予列入新型專技術報告之比對審查;而比對內容係以申請專利範圍作逐項審查。

    另,一份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原則上會針對每一請求項賦予代碼,但因說明書記載不明瞭等,導致難以進行有效的調查、比對時,將不賦予代碼。茲說明如下:

代碼1: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舉引用文獻的記載,無
             新穎性
代碼2: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舉引用文獻的記載,無
             進步性
代碼3: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
             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
             載明之內容相同。
代碼4: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日前提出申請的發明或新
             型申請案相同。
代碼5:本請求項的創作,與同日申請的發明或新型申請案
             相同。
代碼6: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

不賦予代碼:說明書記載不明瞭等,認為難以有效的調查
                     與比對之情況。

    一般而言,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申請時機通常係在新型專利獲准後,又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審查期間大約為1至2年的時間;惟若專利權人欲對侵權者進行警告時,如果並未於新型專利獲准後隨即進行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其將須等上1至2年的時間,屆時侵權者早已逃之夭夭;因此,本所會建議客戶,若資金充裕的話,待取得新型專利權後,隨後即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以備不時之需。

           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王文宏
    專線:04-2315-5979      傳真:04-23150969

關鍵字: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先申請原則,新穎性,進步性,
             形式審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